重点实验室设备使用收费管理制度
为了促进实验室对外开放与交流,实现服务科研与社会的功能,同时提高仪器的使用率,保障仪器的维修,确保仪器正常运行,进一步加强实验室仪器运行管理机制,特制定本规定: 第一条 仪器收费执行“统一管理,统一收费”的政策;实验室利用仪器设备对外所开展的技术服务全面实行有偿服务,服务费收取标准根据具体的服务项目情况制定,必需考虑仪器设备的运转费用。 第二条 凡列入对外收费的服务项目,未经室主任批准不得擅自减免收费标准。 第三条 所收取的服务费由实验室统一保留,主要用于设备的维护和维修;相关人员可提取一部分作为劳务费。 第四条 相关课题需长时间使用某种仪器设备,则仪器管理责任人必须对课题组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,培训合格后课题组人员方可独立进行与该课题相关的使用。对于因使用者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出现故障、损坏者使用课题组全额支付维修费用。 第五条 课题组经允许后独立使用仪器设备期间,只允许利用仪器设备开展与课题直接相关的测试工作,不得擅自接受其他检测任务、擅自出检测数据,违反者一经发现即免除其使用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。 第六条 费用在1万以上要签订仪器使用合同。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重点实验室。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