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点实验室危险剧毒物品使用保管条例
第一条 药剂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,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强腐蚀品不得混放。 第二条 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和领用,存放要建帐,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。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,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,并要进行妥善处理。 第三条 使用剧毒物品必须根据研究任务和使用数量。由各个室或课题提出采购计划,并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,由采购人员统一购置。 第四条 各室使用的剧毒物品应指派专人保管。存放剧毒物品的药柜应坚固、保险,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。 第五条 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,注意安全,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。对释放有放出有毒、有害气体的实验,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。 第六条 强腐蚀性物品必须与氧化剂、易燃、易爆物品隔离,并存放于阴凉、干燥、通风处。易燃物品要严防冲击、震动、暴晒、高温、和防电。要制定合理的储存量,不许过量。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。剧毒易燃物品必须分类存放。 第七条 遇水能分解或燃烧、爆炸的药品,如钾、钠、三氯化磷、五氯化磷、发烟硫酸、硫黄等不准与水接触,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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